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2民初3563号之二
原告:***,女,199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震,河南帮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蛟,河南帮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只,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天津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大道19号104-36(集中办公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093769707W。
法定代表人:赵海国,职务:总经理。
被告:天津中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工业园区腾飞路3号A座39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6AFN98J。
法定代表人:**只,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只、天津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众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20元,减半收取计77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俊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