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5102民初1653号之二
原告:***,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天津中海众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东路40号泰达MSD写字楼G座810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天津中海众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69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灏
人民陪审员 刘 冰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