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海众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中海众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5102民初1653号之二 原告:***,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天津中海众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东路40号泰达MSD写字楼G座810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天津中海众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69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灏 人民陪审员 刘 冰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