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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8773号 原告:陕西XXXXXXX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8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XXXXXXXX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XXXXXXXXX公司诉被告陕西XXXXXXXXX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XXXXXXXX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之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XXXXX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4元,由原告陕西XXXXXXXXX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