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8773号
原告:陕西XXXXXXX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8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XXXXXXXX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XXXXXXXXX公司诉被告陕西XXXXXXXXX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XXXXXXXX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之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XXXXX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4元,由原告陕西XXXXXXXXX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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