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一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锐昇井建有限公司与青海大头羊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西中执指字第45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锐昇井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大头羊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青海锐昇井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青海大头羊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宁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4日作出的(2014)宁仲裁字第02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青海锐昇井建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青海大头羊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均在大柴旦辖区内。为便于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宁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4日作出的(2014)宁仲裁字第024号仲裁裁决书指定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毅
审判员许多刚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