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青海新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青0104执保64号
申请人青海新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350920.2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1)青0104民初25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青海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50920.29元。5月17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海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支行963008010016088888账户内的存款以1350920.29元为限予以冻结(本案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987100.37元)。 本院作出的(2021)青0104民初255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350920.29元,申请人基于以上民事裁定书依据的权利未能全部得到实现。 (2021)青0104执保64号案件保全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