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新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青海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青0104执1488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新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0104民初2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青海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新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货款279108元,违约金781812.29元,律师费90000元截止至2021年6月21日的违约金8118.94元,诉讼费8479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2026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青海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7日被执行人青海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青海新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剩余货款201613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案款共计789931.23元。现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青海新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青海新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青海新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14145元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