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玉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4680号
原告:***,男,土族,1977年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莹颖,青海观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青海观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玉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14498925,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3号2栋9楼918号。
法定代表人:桂志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92EWX3,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8号4号楼7层1071室。
法定代表人:钟彦雄,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郭建波,男,汉族,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玉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建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3日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成玲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郭雪青
书 记 员 郎 晨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