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青0223民初393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被告:青海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92EWX3,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钟佳玟,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1年8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
被告:***,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被告:***,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海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