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恒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通恒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拓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3102号
原告西安拓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通恒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西安拓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拓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拓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