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2634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久昌建材有限公司秦汉新城分公司与被告通恒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28日依法作出(2021)陕0117民初263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通恒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恒丰银行曲江支行账户存款243438.61元。现因被告通恒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生产经营需要,提供等值担保财产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通恒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建设银行高陵区泾环南路支行账户(账号61050170574300001004)存款243438.61元,冻结期限为1年。
二、上述银行账户足额冻结后,解除对被告通恒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恒丰银行曲江支行账户存款243438.61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审判员 王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