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81民初2104号
原告:常熟市创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北路3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60831862H。
法定代表人:沈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华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莫家基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5524247XP。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熟市创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华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创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1元,保全费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