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畅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畅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核恒通(北京)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13执538号-1
申请执行人南京畅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被执行人中核恒通(北京)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1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1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申请人南京畅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核恒通(北京)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13民初7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核恒通(北京)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0774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