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畅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滕州市丰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江苏畅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481执保860-1号
申请人:滕州市丰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张汪镇白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48158193787X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畅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红枫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113721733036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滕州市丰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畅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鲁0481执保86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万元。现被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超标的额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畅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