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畅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畅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核恒通(北京)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李盾、赵京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3执53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畅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21733036E,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宋启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雪,江苏巨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核恒通(北京)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06DDY6C,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立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盾,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
被执行人:赵京京,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畅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南京畅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畅友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核恒通(北京)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核恒通公司)、李盾、赵京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8)苏0113民初7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中核恒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畅友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其中500万元自2018年3月30日起、500万元自2018年3月31日起,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李盾、赵京京对中核恒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中核恒通公司、李盾、赵京京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45013元。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三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1、三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极少,且于本市及其工商注册地、户籍所在地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被执行人中核恒通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盾、赵京京名下分别有牌号为京N×××××、京Q×××××车辆,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对上述两车本院尚未能实际扣押。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中核恒通公司、李盾、赵京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中核恒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众及被执行人李盾、赵京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19年7月30日,申请执行人畅友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盾、赵京京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谈话笔录、和解协议以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款项的履行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本案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113执5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执行长  王波
执行员  崔建
执行员  周洵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