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民初2146号
原告:江苏智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街南235国道与中山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畅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街道***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智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畅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智途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智途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