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畅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畅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执139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43917821Q,住所地江阴市云亭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文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畅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21733036E,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红枫街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下关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利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畅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苏0281民初14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畅友公司应给***公司货款2797734.4元,并承担以533865.4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0.05%/天标准计算及以2263868.96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0.05%/天标准计算的违约金,赔偿律师费143300元;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畅友公司、***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向畅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责令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本案付款及其他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畅友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不动产、税务、市场监管等信息进行查询,经分析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畅友公司在中国银行帐户有存款2972234元、浦发银行有存款10472.98元,已保全冻结并实施扣划;***名下有银行存款107100元,已保全冻结并依法实施扣划。上述帐户冻结期限自2022年3月2日至2023年3月1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委托南京市鼓楼区、玄武区人民法院分别对畅友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信息。 3、**畅友公司名下登记有苏A6××××、苏AM××××、苏AT××××、苏AT××××、苏A3××××、四AZC711汽车六辆,已委托实施查封,查封期限自2022年3月10日至2024年3月9日止。上述车辆因未能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名下未登记有车辆信息。 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畅友公司、***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到庭后未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3036971.98元,尚未执行到位违约金221849.55,已收取执行费31810元。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委托调查执行材料、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畅友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及委托调查,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执行到位3036971.98元外,虽查封了畅友公司名下汽车六辆,因未能扣押到案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281民初14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