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2621民初663号 原告:魏某,男,汉族,1961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土族,1985年8月5日出生,住青海省玛沁县。 被告:国能青海黄河玛尔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海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魏某与被告赵某、国能青海黄河玛尔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青海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魏某于202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魏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3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审判员才让***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完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