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久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小波、青海泽皓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民终1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波,男,1986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鹏,青海天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泽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昆仑大道西段1号20号楼1至2层1-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9JJY4U。
法定代表人:马积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克鹏,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青海久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20号2号楼1单元6层106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MA75987N8P。
法定代表人:宋长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张小波因与被上诉人青海泽皓商贸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青海久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2021)青2894民初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2021)青2894民初5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小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74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彭建玉
审 判 员 尤晓玲
审 判 员 乔巴图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马忠玲
书 记 员 李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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