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5民初2561号
原告:***,男,199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武汉联投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9C2地块工程科技大楼14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399号联投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星、**,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武汉联投物业有限公司、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材料。2023年4月28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