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1知民初159号
原告:***,女,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与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