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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1知民初159号 原告:***,女,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与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