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3272号 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144-164号9幢29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兴路21号(农垦大厦71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址甘肃省榆中县。 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陆 菁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开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