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3272号
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144-164号9幢29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兴路21号(农垦大厦71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址甘肃省榆中县。
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陆 菁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开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