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21民初1699号之二
原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兴路21号(农垦大厦7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森阳农牧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风雷街***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森阳农牧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甘肃森阳农牧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71445.78元的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甘肃森阳农牧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771445.78元的冻结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甘肃森阳农牧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771445.78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11514元,减半收取5757元,由原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杨淑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