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通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达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达实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2352号 申请人深圳达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902882P,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高新技术工业村高新工业村C2厂房。 法定代表人单成保,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达实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FKUE1F,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三路007号达实智能大厦3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市通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117735879D,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银卡东路6号408室。 法定代表人郑彬。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达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达实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市通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深圳达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达实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市通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756,432.20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且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达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达实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市通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756,432.20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