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1003民催1号 申请人: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区府南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20005225644245,票面金额30万元,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营业部营业室,出票人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泰州市永昌化工有限公司,经转让,现票据持有人为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9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