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11执316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中广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35-1-7-21。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大连中广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