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坤隆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1720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坤隆岩土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成都路鲁邦国际大厦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75918785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男,197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坤隆岩土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隆公司)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次日作出(2018)鲁1302民初172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冻结了坤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滨河支行账户为37×××50内存款145000元。坤隆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8)鲁1302民初17207号民事裁定书,主张***已撤回对其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坤隆岩土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滨河支行账户为37×××50内存款14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