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坤隆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坤隆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执24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坤隆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工贸开发区叶家红埠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杨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坤隆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山东坤隆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鲁1312执240号案件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长城
审判员  陈 玮
审判员  刘成宝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