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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山东坤隆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02民初94号 原告:**响,男,1989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坤隆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工贸开发区叶家***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759187851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响与被告山东坤隆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响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