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02民初94号
原告:**响,男,1989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坤隆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工贸开发区叶家***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759187851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响与被告山东坤隆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响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