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2524民初95号
原告:次某,户籍地西藏自治区拉孜县,现住西藏自治区拉孜县。
被告:**,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现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户籍地西藏自治区仁布县,现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洛扎县。
被告:**,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现住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
被告:***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MA6TBMW67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42500MB1E66100F。
负责人:**。
原告次某诉被告**、**、**、***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次某于2022年10月12日以被告***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劳务款7415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充分合理,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故本院准许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次某撤回对被告**、**、**、***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9元,由原告次某负担。
审 判 员 达娃**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旦增平措
书 记 员 土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