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2020)藏0233民初61号
原告:洛桑次旺,男,藏族,住西藏日喀则市。
被告:**,男,汉族,住拉萨市城关区娘热路67号5 424幢幸福社区宗角新村424号。
被告:西藏宗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拉萨市仙足岛花园小区一排3号。
法定代表人:胡清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洛桑次旺与被告**、西藏宗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洛桑次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追索原告劳务报酬共计130,000元整。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至7月原告等12名民工在被告工地打工,欠劳务报酬130,000元。2016年年底原告垫付其他工人工资。
被告**答辩称,与原告未建立任何劳务合同,双方不存在任何利益关系。原告此前在亚东县人民法院一同样的证据起诉过,再次起诉并受理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再者,原告无权代表其他工人索要劳务报酬,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次旺欧珠于2020年1月13日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2020年5月18日本院以原告不适格为由作出了驳回起诉裁定。5月20日原告再次起诉后本院以相同的案由立案受理,确属重复立案,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被告**的答辩意见成立,应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洛桑次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洛桑次旺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塔 琼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次 松
书 记 员 米玛曲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