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宗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洛桑次旺与某某、西藏宗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亚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233民初21号
原告:洛桑次旺,男,1987年8月7日,藏族,住西藏日喀则市。
被告:**,男,1961年8月28日,汉族,住拉萨市。
被告:西藏宗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拉萨市仙足岛花园小区一排3号。
法定代表人:胡清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洛桑次旺与被告**、西藏宗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洛桑次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追索本人及其他工人的劳务报酬共计130000元整。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至7月原告等12名民工在被告工地打工,欠劳务报酬13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130000元是原告在内的多名民工的工资合计,并非原告个人的工资,且其他民工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债权转让等情形。原告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其他民工起诉追讨劳务报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告身份,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洛桑次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
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洛桑次旺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塔  琼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次  松
书 记 员 米玛曲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