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宗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藏筑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西藏宗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藏0102民初1906号
原告:西藏筑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王春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治军,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宗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泽赤,具体职位不详。
原告西藏筑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宗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西藏筑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筑高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藏筑高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7.5元,减半收取计533.75元,由西藏筑高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邹 玉 萍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斯郎措姆
书 记 员 白玛贡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