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03民初655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西藏博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伟,西藏博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藏麒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君泰国际C幢3层02/0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2MA6T4F2N8L。
法定代表人:伊鹏,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藏麒飞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0.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梁 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拉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