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子洲县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子洲县周家硷中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831执408号

申请执行人:子洲县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号:91610831677922330D,单位住址:子洲县双湖峪镇。

法定代表人:乔炳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治斌,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子洲县周家硷中学,组织机构代码12610831436871392N。单位住址:子洲县周家硷镇。

法定代表人:高锋,系子洲县周家硷中学校长。

本院在执行子洲县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子洲县周家硷中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的(2020)陕08民终9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向子洲县周家硷中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即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子洲县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25109.46元及依法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8年07月05日起至2019年08月19日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的利率计算,从2019年0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自动履行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500元,执行费9651元。

本院在执行中,子洲县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子洲县周家硷中学私下协商还款事项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请求。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终结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831执4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胜云

审判员  段 波

审判员  李 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