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子洲县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子洲县周家硷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31执恢224号
申请执行人:子洲县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住址:子洲县双湖峪镇。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子洲县周家硷中学。
单位住址:子洲县周家硷镇。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系子洲县周家硷中学校长。
本院在执行子洲县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子洲县周家硷中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子洲县周家硷中学在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XXX,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胜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