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子洲县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子洲县周家硷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31执恢2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子洲县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住址:子洲县双湖峪镇。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子洲县周家硷中学。
单位住址:子洲县周家硷镇。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系子洲县周家硷中学校长。
本院在执行子洲县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子洲县周家硷中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民终9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责令子洲县周家硷中学支付子洲县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25109.46元及依法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8年07月05日起至2019年08月19日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的利率计算,从2019年0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自动履行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负担案件受理费4500元,执行费9651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子洲县周家硷中学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到庭后未履行本案给付金钱的义务。
2.本院执行中,子洲县周家硷中学缴纳案款72316元,我院交纳执行费9651元,向子洲县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兑现62665元。另依法冻结了子洲县周家硷中学在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XXX,后因子洲县周家硷中学以账户内有员工工资、贫困生寄宿学校生活补助、营养餐、遗属补助等资金需结算为由书面提出解冻申请,经合议庭合议,为保障教学工作正常进行,裁定予以解冻。本案中,子洲县周家硷中学有教学楼、公寓楼等教学设施,是从事教育活动的必要设施,上述财产法院不宜采取执行强制措施进行处置,现子洲县周家硷中学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无盈利,无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与县教育局沟通本案解决方案,教育局已向县有关部门提出报告,要求财政拨款解决。除此以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未能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胜云
审判员  刘玉芝
审判员  段 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