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31执恢2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子洲县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住址:子洲县双湖峪镇。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子洲县周家硷中学。
单位住址:子洲县周家硷镇。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系子洲县周家硷中学校长。
本院在执行子洲县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子洲县周家硷中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子洲县周家硷中学在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账户,冻结期限一年。现子洲县周家硷中学以冻结账户内有员工工资、贫困生寄宿学校生活补助、营养餐、遗属补助等资金需结算为由书面提出解冻申请,本院为保障教学工作正常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子洲县周家硷中学在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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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高胜云
审判员 刘玉芝
审判员 段 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