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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05民初689号
原告:佳木斯融源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光复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沙玉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铁军,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佳木斯)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双湖峪镇双湖峪村5排3号。
法定代表人:乔炳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佳木斯融源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佳木斯融源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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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佳木斯融源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丁振宽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董 月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黛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