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富邦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通辽市富邦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502执732号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富邦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

法定代表人:李颖佳,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29日,蒙古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现住址不明。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富邦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502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9996.4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聂利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付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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