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富邦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亚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通辽市富邦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民初4709号之一
原告:山东亚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希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慎海,山东诚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富邦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H区瑞丰农机市场1#。
法定代表人:李颖佳,执行董事。
被告:李建康,男,196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告:***,女,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原告山东亚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通辽市富邦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亚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亚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08元,减半收取计76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亚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姬荣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