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民初4709号
申请人:山东亚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昆仑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494054702B。
法定代表人:张希印,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通辽市富邦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H区瑞丰农机市场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91094446440D。
法定代表人:李颖佳,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通辽市。
被申请人:童国霞,女,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通辽市。
申请人山东亚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通辽市富邦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童国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通辽市富邦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童国霞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亚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姬荣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守村
书 记 员 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