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民初470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亚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昆仑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494054702B。
法定代表人:张希印,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通辽市富邦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H区瑞丰农机市场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91094446440D。
法定代表人:李颖佳,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通辽市。
被申请人:童国霞,女,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通辽市。
申请人山东亚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通辽市富邦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童国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鲁0302民初470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亚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通辽市富邦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童国霞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通辽市富邦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童国霞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姬荣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