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富邦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通辽市富邦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502民初5412号
原告:通辽市富邦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颖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红,通辽市148指挥中心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男,1980年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87年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韩国忠,男,1978年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通辽市富邦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市富邦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市富邦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翟广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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