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502执730号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富邦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
法定代表人:李颖佳,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富邦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502民初4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2806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聂利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付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