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23民初5439号
原告:***,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阜宁县。
第三人:江苏伽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倪刚。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江苏伽玛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