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伽玛科技有限公司

盐城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江苏伽玛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财保14号
申请人:盐城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城高新区智能终端创业园南侧(D)。
法定代表人:李振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育萍,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潇,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伽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研创大厦1幢1711室(D)。
法定代表人:倪刚。
申请人盐城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伽玛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市大汉传媒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倪刚、陈守芳、王翼翔仲裁一案,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伽玛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同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的保单保函。2022年4月19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伽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 治
审 判 员  陈风泰
审 判 员  周光营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于 进
书 记 员  包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