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伽玛科技有限公司

盐城高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伽玛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6164号
申请人:盐城高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研创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袁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伽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研创大厦1幢1711室(D)。
法定代表人:倪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盐城市大汉传媒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新区机场路1幢5号11室(18)。
法定代表人:黄月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盐城金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新区复康路1居418室(18)。
法定代表人:朱加军。
被申请人:朱冠宇,男,1996年7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朱加军,男,1969年2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孙红娟,女,1969年8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王翼翔,男,1976年10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被申请人:***,男,1965年1月27日,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建湖县。
被申请人:陈凤,女,1964年3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建湖县。
被申请人:倪刚,男,1990年1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建湖县。
被申请人:陈守芳,女,1991年10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建湖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盐城高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伽玛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市大汉传媒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盐城金某置业有限公司、朱冠宇、朱加军、孙红娟、王翼翔、***、陈凤、倪刚、陈守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盐城高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伽玛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市大汉传媒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盐城金某置业有限公司、朱冠宇、朱加军、孙红娟、王翼翔、***、陈凤、倪刚、陈守芳名下210万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出具了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盐城高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高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伽玛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市大汉传媒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盐城金坤置业有限公司、朱冠宇、朱加军、孙红娟、王翼翔、***、陈凤、倪刚、陈守芳银行存款21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盐城高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汉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付春
书 记 员 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