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伽玛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伽玛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执30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被执行人:江苏伽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1NU6U519,地址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倪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伽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盐城市盐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都劳人仲案字[2021]第28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3执30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张爱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汪勤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