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执29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高新区。
被执行人:江苏伽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1NU6U519,地址。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伽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盐城市盐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都劳人仲案字【2022】第255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2)苏0903执29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