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环球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鑫环球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金昌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1财保1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鑫环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兴盛家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兴兵。
被申请人:四川金昌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一段35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冉小湖。
申请人四川鑫环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金昌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四川鑫环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金昌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95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本院作出了(2020)川0191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四川鑫环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以申请人四川鑫环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金昌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被申请人四川金昌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并已向申请人四川鑫环球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金昌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鑫环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金昌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成都青羊支行43×××90账户内存款9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